立法治污
治理大气污染·他山之石之一
立法治污大势所趋
阅读提示
治理大气污染,最有力的手段无疑是立法。过去30多年,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,然而,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,很多环境问题在短时期内集中爆发,使得环保立法不得不面对新的现实需求。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,中国对环保法律开始进行频繁的修订,以期能切合现实需要。
治污的立法路该怎么走?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、人大代表和环保人士,他们认为,国外从环境权入法到放开推动公众参与环保诉讼,立法力度之大,覆盖范围之广,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。
1
环境权入宪成国际潮流
今年3月,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。北京的雾霾天气中,全国人大代表、中国工程院院士、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如松向大会提交了《关于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权入宪的建议案》。
这是人大代表又一次就环境权入宪提出议案。就此,很多代表认为,在今天探讨治理大气污染等环保立法问题,已经不能再像几十年前那样,指望仅靠颁布一部单行法就能奏效,也不能再继续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”式的思维,而应该顺应国际环保立法的潮流和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。
据介绍,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,环境权入宪已经成为全球一个比较明显的趋势和潮流。截至2006年,法国、俄罗斯、南非等53个国家都对环境权予以了宪法确认。
“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。”诺贝尔奖获得者、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·卡辛在上世纪70年代首次提出环境权这一概念。
2005年2月28日,法国议会通过了《环境宪章》,并使其成为法国现行1958年宪法的一部分,而且同1789年的《人权宣言》具有同等法律地位。
“环境权作为宪法基本人权的一种得以被确认,是当代宪法对社会现实生活的积极回应,是宪法人性尊严和人权保障理念在当今环保时代的具体体现。”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卫星认为,在环境权入宪的潮流中,欧洲走在了前列,而总体欠发达的非洲也不甘落后。他统计,截至2009年,已有16个非洲国家在宪法中载入了环境权。
环境法专家、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冬梅认为,环境权写进法律,不仅意味着赋予公民权利,同时权利本身也对应着义务,法律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同时,个人、企业、政府就都要相应地为保护环境作出贡献。
事实上,在我国地方立法的实践中,环境权已经入法,福建、宁夏、吉林、上海、深圳的环境保护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环境权利,其中,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》第八条就规定:“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,有权对污染、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,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。”